据报道,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,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.5米、宽1.5米的浮桥,总共投入超过 13 万元。为收回成本,他让过桥村民、路人自愿交费,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,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。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。
事情经过
2000年以后,当地农业生产引入各种农用机械,群众对过桥渡河更是有迫切需求。如有村民去河对岸种地、运货要多绕路70公里,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得走3个多小时。多年来,村民的现实困难就摆在眼前。
然而,村民自发搭建浮桥,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,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.5米、宽1.5米的浮桥,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。为收回成本,他让过桥村民、路人自愿交费。
(资料图片)
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,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。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
认知和法律
从法律规定来看,个人修桥需要报批,不得私自建设,且我国公路法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、过桥费。
在日常生活中,修桥补路在很多人的认知中是善举,尤其在这件事中,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。
网络反应
网络反应激烈,甚至有"杀人放火金腰带,修桥补路无尸骸"等极端言论。从言论可看出,如今矛盾激烈。
寻衅滋事罪
寻衅滋事罪判定是否恰当?这也是当下公众热议的焦点。一般来说,若构成寻衅滋事罪,要求行为人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实施相关行为。
一般,认定此罪的前提是:有人故意实施了负面行为,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。实际上,该村民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,算下来还搭进去不小的成本,且报道并未指出此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,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。在这种情况下,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,显然是公众难以接受的。
难怪,人大代表朱征夫曾建议取消"寻衅滋事罪",朱征夫介绍,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,在实践中,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“口袋罪”,原因在于该罪名存在明显缺陷,许多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,不仅对司法实践构成困扰,也极其容易被滥用,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,建议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。
近年来,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呼声不断。2018年,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呼吁废除寻衅滋事罪,他指出,“口袋罪”很容易成为学界研究的焦点,主要是因为它与法治所追求的对公权力的约束有冲突。对民众而言,“法无禁止即自由”;对公权力来说,“法无授权即禁止”。如果法律规定模糊不清,那么公权力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。
个人认为
法不应是对善的束缚,应是对善的保障,法无尽事,但法外有情。以建桥补路而言,善事,却被定义"寻衅滋事罪定罪",实在是对认知的一次冲突,也是对公信力的一次伤害。
标签: